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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少金与武汉鑫农湖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金,武汉鑫农湖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执字第00942号申请执行人王少金。被执行人武汉鑫农湖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定代表人王尤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山民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鑫农湖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王少金支付货款53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5元,执行费698元。因被执行人武汉鑫农湖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鑫农湖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5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国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