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执字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马臣龙与赵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792号申请执行人马臣龙。被执行人赵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臣龙与被执行人赵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查控,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因申请人马臣龙离我院路途较远,经电话告知该案执行情况后,其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五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