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790号原告王某甲。被告何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女儿王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原、被告在外打工相识,并自由恋爱,××××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年××月××日,在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10月,被告何某以创业为由外出打工,很少与原告王某甲联系,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自2014年3月至今,被告何某完全断绝了原告王某甲的联系。为此,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时间较长,婚后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如原、被告双方能相互沟通,多些理解和信任,其夫妻关系定能得到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何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靳鹏程人民陪审员严红宇人民陪审员谢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陈良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