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638号原告郑某某,女,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周某某,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照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燕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明煊附页:裁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