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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曹昌侠与沈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昌侠,沈习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600号原告曹昌侠。被告沈习权。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曹昌侠诉被告沈习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雍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昌侠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昌侠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昌侠撤回对被告沈习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昌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雍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鼎华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