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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梁立松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200号罪犯梁立松,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日作出(2009)沪二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立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罪犯梁立松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8日作出(2009)沪高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21日被投入上海市提篮桥监狱服刑。2010年3月30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2年9月2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辽刑执字第9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现刑期至2031年3月19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梁立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2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梁立松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立松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立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9年9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