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9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瑞陶瓷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西中瑞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904-1号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号。法定代表人胡熳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中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田南镇工业项目区。法定代表人刘少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瑞陶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限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西省高安市,故要求将该案移送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09年12月4日、2012年10月10日签订两段式煤气发生炉冷净煤气站承建合同各一份,其中一份合同没有约定管辖,另一份虽然约定了管辖,但是该约定属于无效合同,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定作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西中瑞陶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西中瑞陶瓷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艳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树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