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杨赛飞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2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赛飞,男,汉族,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刘树林,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定代表人:郭长升,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代丽霞,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杨赛飞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二中心医院(以下简称一五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平民三终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赛飞申请再审称:(一)杨赛飞受伤之前是出租车司机,其误工费标准应按交通运输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审依据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计算杨赛飞误工费错误。(二)杨赛飞受伤时,其双胞胎孩子不满一周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应按18年计算,原审按12年计算杨赛飞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错误。(三)一五二医院对杨赛飞的伤情存在漏诊,造成杨赛飞在治疗过程中病情加重并构成三级伤残,杨赛飞的误工时间应从一五二医院对杨赛飞伤情诊治存在过错之日开始计算到三级伤残被评定之日,计5年零6个月,原审判决按6个月计算杨赛飞的误工时间错误。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一)关于误工费标准问题。杨赛飞受伤之前是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理应属于服务性行业,故依据原审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工资标准计算杨赛飞误工费并无不当。(二)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年限问题。杨赛飞受伤时其孩子不满一周岁,但其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是2014年1月22日,此时杨赛飞孩子年龄已为6周岁,故原审按12年计算杨赛飞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并无不当。(三)关于误工时间问题。2007年9月5日杨赛飞受伤,三天后其到一五二医院就诊检查,由于一五二医院漏诊,造成杨赛飞延误最佳治疗时机,其病情加重。2008年3月27日,经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杨赛飞被评定为五级伤残。2013年4月25日,杨赛飞自行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三级伤残。由此看出,从一五二医院存在过错开始,到杨赛飞被评定为五级伤残止,时间不到6个月。虽然杨赛飞主张其误工时间应计算到三级伤残评定之日止,但是其伤残鉴定已在2008年3月27日确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按6个月计算杨赛飞的误工时间并无不当。综上,杨赛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赛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肖贺伟代理审判员  任方方代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豆中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