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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城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刘宝林与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勇政、陈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林,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勇政,陈晓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刘宝林。被告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渤海街冷一路。被告张勇政。被告陈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林与被告辽宁辽河油田康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张勇政、刘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17元,减半收取1308.5元,由原告刘宝林承担。审 判 长  王晓强审 判 员  魏鸿权人民陪审员  米亚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