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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与被告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张××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泌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高××,男。委托代理人王××,女,系原告高××之母。被告张××,男。被告张××,女,系被告张××之女。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焦××,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与被告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张××及二被告的诉讼代理人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诉称,2012年农历正月初九,经媒人张××、苏××、马××介绍,被告张××与原告订婚,被告张××、张××父女,收取原告彩礼11000元,2013年农历六月初六送好,被告张××、张××父女,收取原告彩礼10000元,戒指一枚价值2000元,三星手机一部价值1500元,在2013年3月26日被告张××在杭州打工期间,因没钱向原告索取现金1000元,另外三次经媒人送给被告张××、张××父女礼品共计5600元,以上共计29600元。因送好时被告张××向原告索要全家人居住的楼房一栋、轿车一辆、现金30万元,原告上有父母奶奶,下有弟弟,无处居住,这明明是在刁难原告,原告家庭无法接受也无法结婚,为此,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退回原告彩礼、礼品、戒指,共计29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张××辩称,我们不应该返还原告的财产,主要理由是:1、原告起诉的数额29600元不属实,实际数额是20100元。2013年正月初九订亲是11000元,我们返还给原告900元,下余10100元,后来送好是10000元,总共是20100元。送的戒指和其他礼品全部是馈赠。2、我们曾退过一次亲,这是第二次订亲又退亲,原告结婚在先,原告应承担全部过错,我们不应退任何东西。第一次是2012年正月订亲,11000元返还900元,还有一枚戒指,2012年7月退亲,我们返还给原告10000元还有戒指,随后原告又找我们要求订亲,可订了亲定了好准备结婚的,原告又找别人结婚,把我们甩了,原告这不是耍我们欺负我们吗?按农村规矩,女方退亲全部退完,男方退亲一分不退,总之,我们不应退任何东西。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1月份,经媒人介绍,原告高××与被告张××订亲,原告高××给付被告张××彩礼钱11000元及礼品,被告张××返还现金900元,实际收取现金10100元。2013年农历6月6日送好,原告给付被告张××彩礼钱10000元及礼品。以上现金合计20100元。后因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原、被告退亲。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对手机及索要现金1000元的事情不认可。另查明,原告高××与被告张××曾经在2012年订亲,原告给付被告张××有彩礼钱、戒指一枚及礼品,当年退亲时,被告张××将彩礼钱返还给原告,但戒指及礼品没有返还。还查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依照民俗举办结婚典礼仪式。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彩礼。在本案中,对被告张××收受原告高××彩礼款共计20100元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原、被告双方解除婚约,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张××应当依法将其收受的20100元彩礼全额返还给原告。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戒指、礼品及其它物品价值问题,即便属实,本院也不按彩礼对待,应属于赠与性质,故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张××并未接收彩礼,故不应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被告方称其不应返还原告任何财产的答辩意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返还彩礼款共计二万零一百元。二、驳回原告高××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0元,原告高××负担237.5元,被告张××负担30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新科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王世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建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