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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7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范凤阁与徐丙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凤阁,徐丙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707号申请执行人范凤阁。被执行人徐丙振。本院在执行范凤阁申请执行徐丙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垣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3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