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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前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农行资兴市支行与被申请人袁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袁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前保字第28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负责人朱惠阳,行长。被申请人袁志勇,男,1975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与被申请人袁志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袁志勇价值209720.79元的财物,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志勇的银行存款209720.79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袁志勇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前述财产价值之和不超过209720.79元(价值不可分物和价值一时不明物除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