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郭世霞与唐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世霞,唐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92号原告:郭世霞,女,198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唐勇,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世霞和与被告唐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世霞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世霞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