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虞商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朱立钢与常熟市虞山镇敬业服装水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商初字第00098号原告朱立钢。委托代理人左华。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敬业服装水洗厂,住所地常熟市景明水洗公司内第二幢。经营者敬腊全。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立钢诉被告常熟市虞山镇敬业服装水洗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立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立钢负担。审 判 长  崔劲松人民审判员  朱慧红人民审判员  潘慧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昱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