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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白某与岳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85号原告:白某,女,汉族。被告:岳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岳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