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白某与岳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85号原告:白某,女,汉族。被告:岳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与被告岳欣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00元,由原告白某负担。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