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保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马莉与孙朔与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江苏国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142-2号申请人马莉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国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海南金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孙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担保人曹淑萍提供其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华新商业大厦XXX房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担保的财产不被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曹淑萍名下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XXXX大厦XXX房。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韦庆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