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波、戴圣艳与赵诗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146号申请执行人吴波,居民。申请执行人戴圣艳,居民。被执行人赵学诗,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5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赵学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学诗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学诗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学诗要求以其所有的位于大悟县城关镇迎宾大道特1号第6栋的房产抵偿债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学诗要求抵偿的房产已经抵押湖北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湖北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已经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借款703462元及利息。经本院主持,湖北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同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赵学诗所有的位于大悟县城关镇迎宾大道特1号第6栋房产(悟房权证编号大悟字第××号,房产证号00××40;悟房权证编号大悟字第201117**,房产证号000278**)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戴圣艳、吴波借款80万元及利息,并由申请执行人戴圣艳、吴波偿还被执行人赵学诗所欠湖北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及利息共计7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赵学诗所有的位于大悟县城关镇迎宾大道特1号第6号楼4号第1、2层;5号、6号第2层(悟房权证编号大悟字第201117**,房产证号000278**)的房产抵偿申请执行人吴波的借款400000元,并由申请执行人吴波偿还被执行人赵学诗所欠湖北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370000元,于2015年8月20前付清。二、将被执行人赵学诗所有的位于大悟县城关镇迎宾大道特1号第6号楼4号、5号第1层(悟房权证编号大悟字第201117**号,房产证号000278**)的房产抵偿申请执行人戴圣艳的借款400000元及利息,并由申请执行人戴圣艳偿还被执行人赵学诗所欠湖北大悟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370000元,于2015年8月20前付清。三、申请执行人戴圣艳、吴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韩用家审判员罗辉审判员张炜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汤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