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曹淑敏与沙坨子贵昌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淑敏,沙坨子贵昌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曹淑敏被执行人沙坨子贵昌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平执字第9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振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