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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行申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林文学与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林文学,苍南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行申字第1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文学等38人(名单附后)。诉讼代表人林吕闯,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诉讼代表人林清庚,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江滨路128号。法定代表人林杰,局长。再审申请人林文学等38人因与被申请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行终字第203号行政判决和(2015)浙温行申字第3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林文学等38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判决通过内容模糊不清的照片复印件认定被申请人履行了公告义务没有事实根据。首先,公告的照片为复印件,没有原始载体与之核对,该复印件不能作为本案的诉讼证据使用。其次,被申请人提交的照片内容不能证明是被申请人提交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文本内容。第三,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公告。第四,退一步讲,假使其进行了公告,其没有证据证明公告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公告事项。第五,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公告的时间,实现了公告的要求。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被申请人对征收再审申请人具有土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有无履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法定职责。一、公告照片是否为复印件的问题。所谓的照片复印件,是指以照片为模板扫描形成的复制品。因此,本案公告照片就其本身而言为原件,不属于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有相应证明效力。二、照片与公告文本内容是否一致的问题。诉讼中,被申请人已举证证明照片上的公告内容,再审申请人未提供反证,现有证据不足以推翻被申请人的主张,即照片内容可认定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三、法定期限公告的问题。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本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落款时间为2011年4月13日,不违反相关规定。四、公告事项是否齐备的问题。《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5)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经审查,本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已基本具备上述内容。五、公告持续时间的问题。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本案中再审申请人虽然主张被申请人存在“当场贴公告、当场拍照、当场撕掉”的行为,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对再审申请人的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苍南县国土资源局已经履行了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的相应职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亦无不当。林文学等38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林文学等38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俊斌代理审判员  戴文波代理审判员  张立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奇华附:再审申请人名单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文学,男,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9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912291716。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干,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90108171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降,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车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304191716。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杰,男,195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7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11025171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久涣,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9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402091719。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化,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3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80723173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沈,男,195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花鱼街20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00625171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永,男,194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6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50518171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立奖,男,194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6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106221719。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孝,男,194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明珠路1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0227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乾,男,195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2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30123171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言,男,192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1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281118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相历,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10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105021735。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清泱,男,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19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80226177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相味,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后路9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80604173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串,男,1953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31104171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尔坎,男,193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1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360319171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伍,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明珠路3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21110177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云巧,男,196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4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41216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细楚,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7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306281715。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贤渺,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9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70607171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闯,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花鱼街1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504241714。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蓬,男,196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车头村2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01222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潘棣,男,194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3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311241719。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秋弟,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520917172。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库,男,193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16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340309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山,男,194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车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70301171X。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清军,男,196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00430173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清冲,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0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650822171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同,男,194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31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00201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仁波,男,193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28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390629171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县,男,194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9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601201715。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加,男,194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环西路3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4105261719。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细操,男,195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65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002041718。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清庚,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康乐路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700218171X。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杯,男,195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6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502121730。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兄,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公园路17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303121717。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吕朋,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钱库镇车头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5504041734。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