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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5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跃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5123号罪犯王跃,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金兰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级记功,2014年度监狱级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跃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跃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根土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勤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