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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执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组织机构代码:74244277-2。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德江、万亚南,北京惠诚(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水清。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水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陈水清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债权12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的利息,债权余额为12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作出的(2014)鄂孝感中知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鲁力审判员王远征审判员朱艳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