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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民二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占世、王玉兰、刘备战、董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占世,王玉兰,刘战备,董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二金初字第00076号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刘占世,男,1953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王玉兰,女,1654年5月1日出生。被告刘战备,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被告董海霞,女,1977年7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占世、王玉兰、刘备战、董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私下和解达成还款义务,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占世、王玉兰、刘备战、董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保全费420元,由原告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来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