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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执字第003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肖运明与彭勇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运明,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348-1号申请执行人肖运明。被执行人彭勇。本院在执行肖运明与彭勇合伙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肖运明人民币725144.1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反诉费合计50000元,申请执行费9650元,申请人肖运明同意被执行人彭勇于2016年12月30日前全部付清。同时,本院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肖运明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张 华审判员  傅建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