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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4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丁春宏与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春宏,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4039号原告丁春宏,女,生于1984年,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代理人庞俊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郑克昌,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丁春宏与重庆锴泽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春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春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丁春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春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丁春宏自行承担。审判员  谢茂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贵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