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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执字第4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郝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上海郝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4110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411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崔延红,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郝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占宝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郝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上海郝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暂无有效银行账户资产、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告知申请人后,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蔡伟明审判员张红兵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朱跃星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蔡伟明审判员  蔡伟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跃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