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4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春妮与吕冠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春妮,吕冠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466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妮被执行人:吕冠峰身份证:×××253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0209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吕冠峰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吕冠峰名下有车辆(车牌号码:浙G×××××;品牌:宝马;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黑)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车牌号码:浙G×××××;品牌:宝马;车辆类型:小型汽车;车身颜色:黑)。二、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胡航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