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雅婷与王胜利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雅婷,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王雅婷,女,2004年8月5日,汉族。法定代理人:徐贵萍,女,198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胜利,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雅婷与王胜利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王雅婷申请被执行人给付6000元抚养费。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1000元,尚有5000元未付。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胜利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也无固定收入,被执行人王胜利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王雅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1)莫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重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佩君代理审判员 赵建章代理审判员 周永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芊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