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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万辉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辉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二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万辉,原吉林省农安县地方税务局合隆税务分局科员,住吉林省农安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平平,吉林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二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万辉犯受贿罪,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文婷、代理检察员杨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万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万辉在吉林省农安县地方税务局合隆税务分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长春市汇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欠缴、缓缴税款提供帮助,于2012年5月至6月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吕某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吕某某给予的现金3000元,于2013年7月至8月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吕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被告人张万辉利用职务便利,为长春市星际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和农安县众仁果汁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提供帮助,于2015年1月7日收受上述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被告人张万辉利用职务便利,为长春市启林客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欠缴、缓缴税款提供帮助,于2011年10月收受该公司财务部长王某甲给予的现金8000元,2012年10月,收受该公司财务部长王某甲给予的现金5000元。被告人张万辉利用职务便利,为长春市旭东金属门业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赵某某之子邢某某给予的现金1000元,于2013年10月至11月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赵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于2014年10月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赵某某之子邢某某给予的现金2000元。综上,被告人张万辉共计非法收受贿赂6.4万元。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张万辉犯受贿罪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万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万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张万辉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主动退还赃款,建议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万辉在吉林省农安县地方税务局合隆税务分局担任税务专管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长春市汇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欠缴、缓缴税款提供帮助,于2012年5月至6月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吕某某给予的现金5000元,于2013年春节前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吕某某给予的现金3000元,于2013年7月至8月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吕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被告人张万辉利用职务便利,为长春市星际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和农安县众仁果汁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提供帮助,于2015年1月7日收受上述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吕某某给予的现金2万元。被告人张万辉利用职务便利,为长春市启林客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欠缴、缓缴税款提供帮助,于2011年10月收受该公司财务部长王某甲给予的现金8000元,2012年10月,收受该公司财务部长王某甲给予的现金5000元。被告人张万辉利用职务便利,为长春市旭东金属门业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赵某某之子邢某某给予的现金1000元,于2013年10月至11月间,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赵某某给予的现金1万元,于2014年10月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赵某某之子邢某某给予的现金2000元。综上,被告人张万辉共计非法收受贿赂6.4万元,现赃款已全部追缴。另查明,2015年1月26日,侦查人员在被告人张万辉单位将其带回检察院调查。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张万辉的基本情况。2.干部履历表、职责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万辉系农安县地税局合隆分局的正式行政编制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岗,包括催缴税款业务。3.情况说明及罚没款收据证实:被告人张万辉能够积极主动退还赃款。4.说明一份证实:经被告人张万辉催缴,截至2015年4月,长春市汇鑫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补缴税款97185元,未缴纳税款274961元;长春市启林客车配件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3月已补缴税款65400元,目前欠税104840元;长春市旭东金属门业有限公司不欠税。5.抓捕经过证实: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得到被告人张万辉涉嫌犯受贿罪的线索,工作人员刘猛、闫德民于2015年1月26日来到合隆地税分局,对张万辉进行抓捕,期间张万辉突然离开单位,办案人员通过该单位副局长梁某某给张万辉打电话,以单位有事的名义将张万辉找回单位,工作人员将张万辉带回检察院调查。6.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长春市汇鑫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农安县众仁果汁有限公司、长春市星际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曾给张万辉送过四次钱,一共3.8万元。第一次是其企业欠税,张万辉打电话催缴税款,其就去银行取了5000元在合隆地税局附近把钱给了张万辉,张万辉客气了一下答应帮忙就收下了。第二次是2013年春节前几天,其为了感谢张万辉对其企业的照顾,给了张万辉3000元钱,他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第三次是2013年七八月份,其企业要办理房产税,张万辉给其打电话让其去缴税,因为其已经和地税局的局长于长久打过招呼,为了接下来办事顺利,其就给了张万辉1万元钱,让其在企业办理房产税的时候多照顾,他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第四次是2015年1月,农安县众仁果汁有限公司和长春市星际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着急办理产权需要交纳建安税,其在张万辉家附近给了张万辉2万元钱,让其在自己的这两个企业办理建安税的时候照顾,张万辉客气了一下就收下了。7.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长春市启林客车配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2011年10月左右,财物主管王某甲说,她和杨某某到合隆镇地税局报表时,税管员张万辉说他们地税局要出去旅游,缺少8000元经费,让给解决一下,其让王某甲从财务拿8000元钱给了张万辉。2012年10月,王某甲对其说“地税局张万辉说他们局要旅游缺少费用,让我们启林公司解决5000元钱费用。”其让王某甲从财务拿5000元钱给张万辉送过去。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启林客车轨道有限公司财务部长,2011年10月份左右,其到地税局合隆镇分局报表,张万辉对其说“我们地税分局要出去旅游,没有经费,你回去和你们公司领导说一声,给我们解决8000元经费。”其回到公司和公司董事长刘某某汇报了此事,刘某某让其从财务取8000元给张万辉,说公司以后缴税还要得到他的关照,之后其从财务取出8000元钱和公司出纳员杨某某一起到地税局给了张万辉,当时其是把张万辉叫到地税局门外,张万辉收下钱后也没有说什么就回办公室了。第二次是2012年10月,其到地税局报表,张万辉对其说“我们局要出去旅游,缺点旅游费用,你回去和你们领导说一声,给我解决5000元费用。”其回去后和刘某某说了,刘某某让其从财务取出5000元交给张万辉,其和杨某某一起到地税局合隆分局找到张万辉,其把张万辉叫到分局门外,把5000元钱交给了张万辉。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2009年至2012在启林客车配件有限公司担任出纳员,2011年九十月份的时候,公司财务部长王某甲让其从财务中取出8000元钱,并说这钱是给合隆地税局的税管员张万辉送去的,其把钱取出后和王某甲一起到合隆分局,当时在税务大厅见到了张万辉,王某甲把张万辉叫到地税局的门外,过了一会,王某甲从门外进来,对其说钱给完了,然后二人就回单位了。第二次是2012年九十月份,事情经过和第一次类似,当时王某甲让其从财务取出5000元钱,说是给合隆地税局的张万辉,其到银行取出5000元钱给了王某甲,王某甲与其一起去的合隆地税分局,见到张万辉后,王某甲把张万辉叫出门外,过了一会王某甲回来说钱已经给完了,二人就回单位了。10.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长春市旭东金属门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曾给张万辉送过三次钱,共计1.3万元。第一次是2012年春节前夕,其让其儿子邢某某给张万辉送去1000元红包。第二次是2013年10月至11月间的一天早晨,其给张万辉打电话,让他来公司一趟,其在办公室给了张万辉1万元,让他在公司建安税问题上给予关照。第三次是2014年10月的一天,其让儿子邢某某给张万辉送去2000元钱,感谢他在这一年中的照顾。11.证人邢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春节前夕,母亲赵某某让其给税务局的税管员张万辉送去1000元的红包,张万辉收下后其就走了。2014年10月份,母亲赵某某让其给张万辉送去2000元钱,在他们单位门口其把装着钱的信封给了张万辉后就走了。12.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农安县地税局合隆分局的副局长,张万辉原来是单位的税务专管员,后来不叫专管员,叫日常岗和专业化岗,主要负责辖区企业的申报、巡查、纳税辅导、催报催缴、对企业申报情况不实进行核实等工作。1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3月到农安县地税局合隆分局担任副局长的,张万辉是合隆分局的税务专管员,后来叫日常管理岗和专业化岗,主要负责辖区企业的申报、巡查、纳税辅导、催报催缴、对企业申报情况不实进行核实等工作。吉林省鸿丰肥业有限公司、长春市汇鑫机械有限公司、长春市众仁果汁有限公司、长春市星际轨道客车配件有限公司、长春启林客车配件有限公司、长春市旭东金属门业有限公司都曾由张万辉负责管理过。14.被告人张万辉的供述证实:其自2010年3月到农安县地税局合隆镇分局工作,负责合隆镇部分企业的税收催缴工作。吕某某的长春市汇鑫机械有限公司是辖区内其分管的企业,2012年五六月份,当时局里召集辖区企业开会催缴税款,开完会吕某某找到张万辉,在其单位门前给了其5000元钱,让其在交税中给予关照,这些钱都平时消费花了,当时其没有全年收缴吕某某企业的税款,只收了一个季度的税款。2013年春节前,吕某某给了其3000元钱。2013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单位开会催缴吕某某企业的税款,会后吕某某给其打电话约其见面,让在税收上给予关照,并给了其1万元钱,这些钱平时消费花了。2015年1月8日下午,吕某某给其电话称他爱人姜丽和妹妹吕娜名下有两块地,建的房子着急办产权要先交建安税,让其帮忙照顾,并约其在合隆镇荣发小区大门口见面,给了其2万元钱。后来吕某某上报建安合同的时候投资额偏低,其没有提出异议。2011年10月,长春启林客车配件有限公司的王某甲和杨某某到其办公室让在土地使用税的事情上给予关照,并给了其8000元钱。2012年10月份,其到该公司催缴土地税,当天下午王某甲来到其办公室给了其5000元钱,并让在缴税的事情上给予关照。2012年春节前夕,长春旭东金属门业老板赵某某的儿子在其单位门口给了其1000元钱,2013年10月或者11月份的一天早晨,赵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她办公室,在她办公室给了其1万元钱,让其在建安税问题上给予关照,她的厂房造价报的房产原值,相对于税务机关对厂房的造价产生的税款偏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赵某某的儿子在其单位门前给了其2000元钱,说是谢谢一年来对公司的照顾。关于被告人张万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侦查人员于2015年1月26日来到合隆地税分局对张万辉进行抓捕,期间张万辉突然离开单位,办案人员通过该单位副局长梁某某给张万辉打电话,以单位有事的名义将张万辉找回单位,后工作人员将张万辉带回检察院调查,被告人张万辉系非主动投案,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万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少缴、缓缴税款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万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万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万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2015年第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万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二、被告人张万辉犯罪所得赃款64000元(未随案移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亮亮人民陪审员  时 伟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