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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承德陆华利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兴隆县三星家电商城、承德广播电视台、承德视通广播影视集团、承德广播电视报社、兴隆县广播电视台、承德新闻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XX有限公司,兴隆县XX商城,承德XX,承德XX集团,兴隆县XX,承德XX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73号原告承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X。委托代理人孙XX,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隆县XX商城,电话139XX****XX。法定代表人张XX。被告承德XX,电话0314-229****。被告承德XX集团。被告承德XX。被告兴隆县XX。被告承德XX网。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原告承德XX有限公司与被告兴隆县XX商城、承德XX、承德XX集团、承德XX、兴隆县XX、承德XX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承德XX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承德XX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冯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锦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