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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一终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北京和讯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等与张东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东卫,北京和讯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廊民一终字第10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东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和讯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甲334楼一层A105、A106.法定代表人董树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地址廊坊市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焦淑玲,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孙金海,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张东卫与被上诉人北京和讯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广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张东卫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被告张东卫驾驶车牌号为津K×××××号小型客车沿京藏高速行驶至京藏高速北京方向70公里+600米时,与原告司机李际洲驾驶的车牌号为京N×××××号汽车相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怀来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第13960112014004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东卫负事故全部责任,李际洲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被送往北京源鑫旺汽车维修中心修车,支付修理费为27000元,原告将三张车辆修理费发票交付给被告张东卫,被告保险公司已于2014年11月10日将保险赔偿款赔付给被告张东卫。以上事实有庭审陈述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已经将原告车辆损失的保险赔偿款赔付给被告张东卫,被告张东卫应当返还给原告北京和讯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7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交通费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为2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东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和讯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700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272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东卫负担。判决后,上诉人张东卫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理由是: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经为被上诉人垫付了27000元的车辆修理费,已经完成了赔偿义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北京和讯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始终没有对被上诉人北京和讯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辩称,被上诉人已经将保险赔偿款给付于上诉人张东卫。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人,应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当事人,应对该法律关系的变更、消灭举证证明责任。被上诉人北京和讯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是由上诉人所造成,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已经举证证明将赔偿款向上诉人进行了给付,上诉人对此没有异议,二被上诉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证明责任,可以证明上述事实存在。上诉人主张已经对被上诉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但却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张东卫应当返还给北京和讯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车辆损失费27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元,由上诉人张东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宋 强审 判 员  张良健代理审判员  梁志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