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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杭州盛彩布业有限公司与王增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盛彩布业有限公司,王增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711号原告:杭州盛彩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炳林。委托代理人:张传晓。被告:王增华。委托代理人:蔡志超、方志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彩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增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增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盛彩布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彩布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被告王增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彩布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87元,减半收取10043.5元,由原告盛彩布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郁军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应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