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杭州盛彩布业有限公司与王增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盛彩布业有限公司,王增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711号原告:杭州盛彩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炳林。委托代理人:张传晓。被告:王增华。委托代理人:蔡志超、方志顺。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彩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增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增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盛彩布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彩布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被告王增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彩布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87元,减半收取10043.5元,由原告盛彩布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郁军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应敏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