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高与陈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高,陈永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民初字第557号原告杨高,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陈永国(又名陈永科),男,汉族,1977年4月5日出生,农民。原告杨高诉被告陈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永国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高诉称,其与被告陈永国是朋友关系,2014年12月26日(农历11月5日),被告陈永国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20000元,言称一两周之内归还。但一直未还款,2015年3月份被告给其补写借条一张,并让再给他延期三个月后还款。但到期后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原件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杨高现金贰万元整(20000)月息0.15%,期限三个月,2014年农历11月5日,陈永科”。以证明被告陈永国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陈永国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高与被告陈永国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26日(农历11月5日),被告陈永国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杨高借款20000元,言称一两周之内归还。但一直未还款,2015年3月份被告给原告补写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杨高现金贰万元整(20000),月息0.15%,期限三个月,2014年农历11月5日,陈永科”,并口头约定再延期三个月后还款。但到期后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予给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杨高与被告陈永国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利息未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被告陈永国应依约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和偿付利息的法律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永国给付原告杨高借款本金20000元。二、由被告陈永国给付原告杨高借款利息(借款本金20000元按月利息0.15%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原告杨高预交),由被告陈永国负担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文永军审 判 员 方智军人民陪审员 杨学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