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建材租赁站与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管异初字第00321号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汉王镇杨坝村。经营者邹光木,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800号高科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王清清。本院受理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1年4月4日,以原告为甲方、被告所属宕昌县狮子学校教学楼项目部为乙方签订了《钢管、扣件、顶托租赁合同》,该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如甲乙双方发生本合同争议,由甲方业主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武都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系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业主)邹光木住所地为重庆市璧山区xx镇xx村x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所在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告的经营者邹光木户籍地与居住地均在重庆市璧山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发生合同争议,由业主户籍地人民法院管辖,系约定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大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世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