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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4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武陵山分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武陵山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659号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武陵山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武陵山乡武陵山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05426771-2。负责人张安平,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德金,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90号A2栋15楼,组织机构代码68622221-3。法定代表人罗敏,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武陵山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武陵山分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武陵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92元,减半收取12796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武陵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文���理审判员周慧人民陪审员  冉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