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开红与徐贞英、王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443号原告王开红。被告徐贞英。被告王开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红与被告徐贞英、王开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徐贞英、王开福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开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徐贞英、王开福的银行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广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