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庄铖诉宋丽艳、夏静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庄铖。委托代理人刘宝亮、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丽艳。被告夏静娴。本院在审理原告庄铖诉被告宋丽艳、夏静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铖撤回对被告宋丽艳、夏静娴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夏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