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香,焦力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032号原告王桂香,女。被告焦力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和解,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爱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