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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武汉市宏京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洪湖市广源纸业有限公司、黄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宏京世纪商贸有限公司,洪湖市广源纸业有限公司,黄智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573号原告武汉市宏京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住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571号临街房5楼514/515号。法定代表人罗琼。被告洪湖市广源纸业有限公司,洪湖市新堤办事处乌林大道。法定代表人黄智勇。被告黄智勇,男,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宏京世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湖市广源纸业有限公司、被告黄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宏京世纪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洪湖市广源纸业有限公司、被告黄智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