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孟宪堂与曾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堂,曾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2078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堂,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曾璟,男,1970年1月5日出生。孟宪堂与曾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811号公证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曾璟给付案款人民币10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曾璟名下房产、车辆已被(2014)石执字第1857号案查封,曾璟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本此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81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东民审 判 员 崔 扬代理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