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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执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孟宪堂与曾璟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堂,曾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2078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堂,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曾璟,男,1970年1月5日出生。孟宪堂与曾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811号公证书审结,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曾璟给付案款人民币10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曾璟名下房产、车辆已被(2014)石执字第1857号案查封,曾璟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此,本此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0811号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东民审 判 员  崔 扬代理审判员  付晓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 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