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栾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初字第748号原告胡某某,女,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黄延军,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男,住址同上。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离婚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离婚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郭宏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曌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