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拓丽荣与李金实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丽荣,李金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3472号申请执行人拓丽荣,女,1985年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李金实,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原告拓丽荣诉被告李金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115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拓丽荣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金实给付其人民币211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拓丽荣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商)初字第115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永 红代理审判员 张磊代理审判员岳志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