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中刑执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赵扎烈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扎烈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1008号罪犯赵扎烈,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澜沧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月15日作出了(2009)普中刑初字第6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扎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09年5月21日起至2024年5月20日止),并处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8004.8元。因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439号刑事判决书,驳回诉讼,维持原判。2010年6月9日,罪犯赵扎烈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赵扎烈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2年8月18日、2013年8月18日、2014年8月18日分别作出(2012)普中刑执字第587号、(2013)普中刑执字第1118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1107号刑事裁定书书,对罪犯赵扎烈共减刑3年零5个月(刑期至2020年12月20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1008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赵扎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扎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扎烈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3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记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赵扎烈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赵扎烈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赵扎烈应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民事诉讼赔偿人民币38004.8元,实际履行0元。罪犯赵扎烈因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民事诉讼赔偿。由政府一次性补偿,此事实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普中执字第33号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扎烈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赵扎烈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3个、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个、特殊表扬1个,可以减刑一年。罪犯赵扎烈属三无人员,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扎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