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世宏诉被告李岫芳、李文范、李力、李健、李卫、李满、李璐、李尧、继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宏,李岫芳,李文范,李力,李健,李卫,李满,李璐,李尧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810号原告李世宏,男,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新安街西四条路。被告李岫芳,女,192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四条路。被告李文范,女,194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李力,女,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被告李健,女,1955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李卫,女,192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新安街西四条路。被告李满,女,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被告李璐,女,汉族,学生,住所地牡丹江市新安街。被告李尧,男,汉族,学生,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宏诉被告李岫芳、李文范、李力、李健、李卫、李满、李璐、李尧、继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洪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