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楼民四初字第3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丙贵与被告刘建平、何芳���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贵,刘建平,何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民四初字第313-1号原告张丙贵,男,xx出生,汉族,住xx。被告刘建平,男,xx出生,汉族,xx。被告何芳,女,xx出生,汉族,住xx。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丙贵与被告刘建平、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丙贵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刘建平、何芳立即偿还借款550000元及利息。同时,为防止��告转移财产,原告张丙贵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查封被告刘建平、何芳所有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刘建平、何芳所有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或与之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梦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