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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3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华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华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3894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毛背沱200-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21034-X。法定代表人曾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华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1号12楼28号。法定代表人蔡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永远村。法定代表人刘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华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东方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重庆市北碚区缙云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代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一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