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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行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庄凤随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凤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安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朝行初字第96号原告庄凤随,女,1977年年1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鸿鹤,北京市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四环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国平,所长。委托代理人郭博,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玉冬,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干部。第三人安康,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原告庄凤随诉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庄凤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庄凤随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凤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凤随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军巍代理审判员  张瑾睿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鞠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