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文彬与吴仲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彬,吴仲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455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彬,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王燕娜,福建刺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仲岳,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145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许东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