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林翠仪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刘旺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温xx,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xx,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翠仪,住广州市南沙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林翠仪作出的穗南岗征决字(2015)第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即要求被执行人林翠仪缴纳社会抚养费29810元、滞纳金17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广州市南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本院合法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参加执行听证。本院认为,广州市南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穗南岗征决字(2015)第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现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上述抚养费征收决定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南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其于2015年1月22日对被执行人林翠仪作出的穗南征决字(2015)第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林翠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汉彬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张兆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