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华信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新鼎拓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信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新鼎拓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长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信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长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明波,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新鼎拓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6号东区53号。法定代表人朱东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鸿,男,1986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艺,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原审被告孙长信,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华信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新鼎拓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孙长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4)房民(商)初字第11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华信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华信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华信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173元,由北京华信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长信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公告费560元,北京新鼎拓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1942元,由北京华信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欣审判员 种仁辉审判员 葛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霍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