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王某,无业。现服刑于山东省潍北监狱二监区。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邴兴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未生育子女。2013年被告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现服刑于山东省潍北监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原、被告一起上班时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莱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感情均一般。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另查明,2013年12月25日,被告王某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由其徒刑三年,现羁押于山东省潍北监狱。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份、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且均系二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感情基础一般。2013年,被告因抢劫罪被判刑,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双方无共同财产,故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答辩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准原告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云璐 来源: